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其具体形式有外商合资和外商独资两种。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一、外资公司(贸易类)注册登记所需材料:
⑴ 投资方身份证明(自然人为护照,法人则为营业执照或开业证明)公证认证文件原件;
⑵ 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⑶ 外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⑷ 外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照片;
⑸ 外资公司名称字号5个以上;
⑹ 外资公司经营范围;
⑺ 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文件非中文的需要中文翻译稿(注:需盖翻译公司印章)。
二、外资公司(生产类)注册登记所需材料:
⑴ 投资方身份证明(自然人为护照,法人则为营业执照或开业证明)公证认证文件原件;
⑵ 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⑶ 外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⑷ 外资生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照片;
⑸ 外资生产公司名称字号5个以上;
⑹ 外资生产公司经营范围;
⑺ 外资生产公司注册地址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产权人签章)、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厂房平面图等;
以上文件非中文的需要中文翻译稿(注:需盖翻译公司印章)。
三、外资公司(咨询、服务类)注册登记所需材料:
⑴ 投资方身份证明(自然人为护照,法人则为营业执照或开业证明)公证认证文件原件;
⑵ 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⑶ 外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⑷ 外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照片;
⑸ 外资公司名称字号5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