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若为国内合资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公司公章;若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9、无船承运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在美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取得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发放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的,提供总额为80万元人民币或9.6万美元的财务责任证明复印件,可以不向中国境内的银行交存保证金)
(四)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分支机构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制作并使用分支机构名称提单的,不适用此项)需提交下列材料:
1、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分支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盖联络机构公章;若为国内合资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公司公章;若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3、母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由企业登记机关确认或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若中国企业法人,则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公司公章)
4、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5、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确认函:母公司确认分公司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母公司提单,其中母公司、分公司用公司全名表示)
6、无船承运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五)申请延长《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经营情况报告;
3、中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六)申请变更《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公司名称及提单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变更后的中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新提单(正式提单一式2份,提单样本一式3张)、原提单。
(七)申请注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申请退回保证金的开 户行名称、银行帐户);
2、经营范围内已注销无船承运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缴销证明;
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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