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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

2014/4/27 21:29:2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政策要点:根据公告,符合条件的本文来源于注册公司个体经营者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税额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税额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企业吸纳人员符合减免税条件,且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原件和复印件;

5、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43号

《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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