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执行超税负6%返还政策,共得到返还税款705.80万元。比未作筹划安排的2008年,剔除不可比因素情况下多退增值税200万元左右。
[注意事项]
本文谈到的筹划思路,对各类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政策的企业都存在一定的借鉴作用,但也要注意个案的差异。假如国家税务总局或目标企业所在省市国税部门出台了享受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之税负需全年统算的规定,则此筹划思路尽可能足额享受相应政策的效用失效。但目标企业仍可籍此筹划思路,获得推迟缴纳部分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
[后记]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安排对全国的航空企业进行检查,某检查组在对该企业的检查中当然地关注到了此问题。检查人员按照全年统一税负率作的测算结果列示如下:
(1)该企业2009全年实现收入13895.17万元,全年缴纳增值税1495.43万元,全年平均税负10.76%.如果按照全年6%统一税负计算应返还1495.43-13895.17*6%=661.72(万元)。
与企业按月计算的超税负返还数额对比,相差781.00-661.72=119.23(万元)。
(2)2010全年实现收入11878.63万元,全年缴纳增值税1274.14万元,全年平均税负10.73%.按照6%统一税负计算应返还1274.14-11878.63*6%=561.42(万元)。
与企业按月计算的超税负返还数额对比,相差705.80-561.42=154.37(万元)。
差异摆在眼前,如何处理?
检查组内部发生了激烈争论,基本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人为调节各月税负,多退超税负返还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另一种观点认为,财税[2000]102号文件对税负无明确限制性规定,其他税收法律法规也没有超税负返还之税负应按照全年税负统算的规定,企业的做法无违反税法之处。
由于意见分歧较大,无法统一,检查组写成报告,按照程序上报请示,经该省国税局流转税处(货劳处)研究,最终以税法上无明确的处理处罚依据,未作任何处理而结案。
如此的处理结果,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本文所描述的筹划思路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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