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执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现在这个政策是否延续?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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