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有些特殊政策纳税人应引起注意。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明确,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分别实行增值税100%或50%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华书店等单位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由于文件明确规定上述退还或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为此,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根据增值税各种优惠的形式和特点,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还要根据税法的规定,判断各类增值税优惠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即看它是否有专项用途,且是否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果不是则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并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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