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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3/1 17:39:1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资合伙企业出资且信息单中未显示出资变更情况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或者合伙协议指定的人员签署的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并清算完毕后,清算人应在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一)经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指定代表签署的书面申请及外汇登记凭证;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外国合伙人以外汇认缴出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后,应持外汇登记凭证在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一个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账户。该账户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管理。   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前,外国合伙人确有需要汇入外汇出资的,可向外汇局申请开立一个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   八、外国合伙人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应由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方出资确认登记手续,登记所需材料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验资询证要求提供。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完整办理外方出资确认登记的,外国合伙人投入的资金不得在境内划转或结汇使用。   外国合伙人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因清算、减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利润分配等所得,应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完整办理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后,才可用于对外付汇及境内再投资。   九、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向外国合伙人汇出其所得利润,应持以下材料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经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指定代表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形式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   (三)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的税务证明;   (四)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银行在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利润汇出前,应确认其已完成相应的外方出资确认登记手续,并查询和审核有关利润情况。   银行应在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利润汇出的同时,向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备案相关信息。   十、外国合伙人(含其合法继承人)以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获得的利润或退伙、清算所得资金和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所得资金用于中国境内投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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