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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863号

2013/3/2 21:39:3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绩效评价管理评分标准    2、××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季度报表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绩效评价管理(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运用一定方法,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并运用绩效评价结果推动加强试点工作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绩效评价管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和科学原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下列规定作为依据: (一)财政部发布的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 (三)试点地区制订的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与试点地区签订的试点协议书; (五)试点项目的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合同、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六)其它相关文件。 第五条 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财政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绩效评价指标设计、绩效评价工作部署、绩效评价结果评定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工作部署对本省试点区域进行初评价。试点区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工作部署进行自评价。 第六条 绩效评价采取量化打分方式,实行100分制,其中试点工作组织评价、试点项目建设评价、资金政策集成及创新评价、绩效目标达成评价各占25分。具体评价内容、分值权重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 绩效评价可采用部门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委托专家评价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八条 绩效评价分为年度绩效评价和总体绩效评价。财政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全国性绩效评价。试点区域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开展试点的自评价结果按照附件一的格式报送省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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