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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解读《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管理办法

2013/3/3 20:05:1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惠地区的,其有关审核、备案手续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其二级分支机构设在青海省境内的,其有关审核、备案手续由二级分支机构向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   四、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问题   鉴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颁布,《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在新目录出台前,我省境内的居民企业和二级分支机构,可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税率缴纳,待《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照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适用条件,需按照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主管国税机关在审核确认过程中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要求企业提供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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