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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3/3 20:27:5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施   对城投类企业和完全竞争产业类企业两类主体的偿债保障措施拟根据评级情况做如下规定:   (一)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为AA-及以下的,应采取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等措施。   (二)城投类企业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下的,应采取签订政府(或高信用企业)回购协议等保障措施或提供担保。   三、完善保障房项目手续条件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中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房建设的精神,对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发债申请列入审核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保障房类项目手续提出以下要求。   (一)发债募集资金拟投入的保障房项目应纳入省级保障房计划,或省级政府与地市政府签订的保障房建设目标责任书,并严格限定在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内。对省级计划和目标责任书之外的住房建设项目发债融资,按照一般企业债对待。   (二)保障房项目的审批、土地、环保等文件应齐备,偿债资金来源明确。   (三)一般性旧城改造、城乡一体化项目仍按照正常发债申请对待。   四、根据募集资金投向细化分类管理   (一)募集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物流园区建设、开发区建设、产业园建设、水利、公路等基础设施投资为主的地方国有企业发债,因涉及政府投资计划及各项政策,不按完全竞争的产业类企业对待,原则上按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管理。   (二)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具有完全公益性的社会事业项目如体育中心、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地方财力和公共服务的需要量力而行,不宜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   五、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担保行为   为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防止担保流于形式,切实防范债券风险,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发债企业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   (二)对发债企业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在考察资产负债率指标时按担保额一半计入本企业负债额。   (三)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四)加强对抵质押担保行为的监管。抵质押物须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在债券征信工作中,关注发行人是否有不良征信记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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