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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

2013/3/3 23:51:1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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