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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

2013/3/4 21:23:4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员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税收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税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处分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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