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中央级1010443“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地方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
五、其他。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12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财预[2012]40号文件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附件: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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