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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01号--关于公布《201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的公告

2013/3/4 21:39:0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五)以陆运方式出口的对港澳地区活牛、活猪、活鸡出口许可证由广州特办、深圳特办签发。   (六)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的许可证签发:黑龙江省商务厅负责签发本省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大连和绥芬河海关;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签发本自治区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满洲里、二连浩特、大连、天津和青岛海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签发本自治区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阿拉山口、天津和上海海关;福建省外经贸厅负责签发本省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福州、厦门、莆田和漳州海关。   (七)广州特办、海南特办负责签发本省企业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福州特办负责签发本省企业对台天然砂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于企业所在省的海关;福州特办负责签发标准砂出口许可证。   四、按照2001年国家林业局、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林计发[2001]560号)的规定,有经营资格的试点企业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的,须凭《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证明》向本公告第三条第(五)项列明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须在许可证备注栏注明“进口原木加工锯材”。   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   六、发证机构应严格按商务部公布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8]398号)等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本目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13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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