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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9号--关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

2013/3/8 23:51:3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ropticsCo.,LTD.)的倾销幅度为7.9%。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3年3月5日起,将原产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Cable&SystemLtd)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9.1%,将原产于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FiberopticsCo.,LTD.)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7.9%。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3年3月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和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3年3月5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和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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