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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2013/3/9 0:01:1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章。   (三)退库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四)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以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专用章戳。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第十九条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税收完税证明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税收票证应当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得混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增设或简并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种类,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二条 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和国家预算管理的基本要求设计,具体式样另行制发。   第二十三条 税收票证实行分级印制管理。   《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以及其他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税收票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集中统一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   第二十四条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税收票证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场地和设施。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式样、数量等要求印制税收票证,建立税收票证印制管理制度。   税收票证印制合同终止后,税收票证的印制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不得保留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五条 税收票证应当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 -   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各省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具体刻制权限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在市以上税务机关留底归档。   第二十七条 税收票证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票证,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八条 负责税收票证印制的税务机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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