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
5.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归集到关联企业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如,一般企业应先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制造与销售等前述三类企业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计算出本年可扣除限额,再选择是部分还是全部归集至关联企业扣除。
该条是“财税48号通知”新设立的规定,也是一大亮点,对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特别是关联企业较多的大型企业集团是重大利好,可以在盈利与亏损、税率高与低的关联企业之间合法的进行税收筹划。
扣除规定的执行时间及相关调整事项
1. “财税48号通知”从2011年开始执行至2015年止。既与“原72号通知”执行结束时间2010年相衔接,又符合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可作追溯规定的立法原则;明确规定有效期为5年,有利于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便于纳税人谋划生产经营活动。
2.由于“财税48号通知”公布时,对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而“原72号通知”又于2011年1月1日失效,纳税人在汇算清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只能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广告宣传费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标准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的规定,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和饮料制造企业因应扣除但未扣除广告宣传费,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3.应特别提示的是,化妆品销售企业是本次“财税48号通知”新增加的可按30%扣除的企业,此类企业更应尽快熟悉新政策,将2011年度少扣除的广告宣传费追补至2011年度计算扣除,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扣除基数即销售(营业)收入的分类确认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额作为广告宣传费扣除的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