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16日发布的2012年15件典型案例名单中,丹阳“毒胶囊”案赫然在列。日前,案件经公诉部门起诉,丹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丹阳市某胶丸厂法定代表人胡某,先从浙江新昌县一家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家庭作坊,购进未经检验的空心明胶胶囊。之后,雇佣临时工进行分瓶装箱,并在包装箱、包装瓶上张贴自厂的“丹塔”牌标签。
接着,以企业名义分别销售给镇江、盐城、淮阴等地的18家医药单位,共计7000余箱(每箱100瓶,每瓶100粒),销售金额共计80余万元。2012年4月24日,丹阳市公安局查获了被告人胡某尚未销售的空心胶囊131箱。经检测,胡某外销的以上所有明胶空心胶囊中铬含量均超过《中国药典》2010年版规定的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2012年4月23日下午,胡某主动到丹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外,2008年10月至2012年3月期间,胡某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从河北无极县某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173万余元,其中税款25万余元,用于企业的税款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余元。
胡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
庭审中,胡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实质性辩解意见,对其犯罪事实亦当庭予以认可。其辩护人认为胡某从外地购进空心胶囊,经相关部门检验后才外出销售,对其中铬含量超标并不知道,故其犯罪主观恶意不深。
丹阳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发后,主动到主管的行政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自己的所犯罪行,对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认定为自首,可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审理判决,胡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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