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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股东会决议作出变更登记合法吗?

2013/3/19 23:40:0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在本案中,A公司唯一股东于2010年10月22日、10月28日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声明免去完某法定代表人职务、作废A公司原营业执照及公章。在A公司无法提供原营业执照的情况下,L工商局发布公告作废并核发新营业执照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完某是否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在本案中,A公司唯一股东于2010年10月28日公告作废公章和L工商局2010年7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L工商局于2010年12月23日公告作废A公司营业执照并于2010年12月27日为A公司核发新营业执照。A公司原营业执照和公章已经作废,不再具有代表A公司的法律效力,完某使用作废的营业执照和公章无权以A公司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完某作为A公司的原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如果认为公司登记机关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不能以A公司名义提出。完某与A公司及其股东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解决。   最终,复议机关采纳了工商机关的意见,维持L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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