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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3年01月07日答疑

2013/3/20 23:31:4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此处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2.受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果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向进货商进货,因延迟付款,对方收取价外费用(延迟付款利息),并分别开具货款和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既有生产又兼营批发、零售业务,是否可适用3%的简易征收办法?   问:我企业有生产和销售自产(零售、批发)药品两种业务,已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是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像我企业既有生产又兼营批发、零售业务,是否可适用3%的简易征收办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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