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试点地区某广告公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9月10日,该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106万元,该公司又与河北某电视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金额为53万元。该广告于9月10日发布,广告公司收到河北某电视台开具的营业税发票53万元。广告公司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江西省地税局12366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
问:“营改增”试点地区某广告公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9月10日,该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106万元,该公司又与河北某电视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金额为53万元。该广告于9月10日发布,广告公司收到河北某电视台开具的营业税发票53万元。广告公司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江西省地税局12366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为此,该广告公司销项税额=106÷(1+6%)×6%=6(万元),可以抵减的销项税额=53÷(1+6%)×6%=3(万元),应缴纳增值税=6-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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