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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变为"先撤资再增资"可节税

2013/3/23 23:27:4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由丙出资2800万元,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32%,则上述股权变动的两种形式虽然最终结果一样,但税务处理方却大不一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相关规定,则甲企业因撤资收回的2800万元的补偿收入,其中320万元(初始投资1000×32%)属于投资收回,不缴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例32%计算的应享有A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5800+1200)×32%=2240(万元)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规定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2800-320-2240=240(万元),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应交企业所得税240×25%=60(万元),而丙的出资行为除增资应交印花税外,不涉及其他税收问题。 可见,A公司通过变“股权转让”为“先撤资再增资”,节约税收620-60=560(万元)。从立法者的角度看,该条款是有缺陷的。假设甲、丙为关联方,上例中甲的股权转让协议价及甲撤资补偿和丙的出资,均按甲持有A公司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份额2560万元确定。那么,甲因撤资从A公司得到的补偿,应全部确认为投资收回和股息所得,其中属于投资收回320万元,股息所得2240万元,因无应税所得,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从完善立法的角度看,该条款应增加反避税内容,限制从形式到实质上的关联方之间的股权增减变动行为,且要排除撤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又增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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