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注册公司,来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咨询热线:021-51001929服务热线:021-51860111
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 > 财税管理 > 文章内容

"股权转让"与"撤回或减少投资"纳税有区别

2013/3/23 23:50:0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举例说明这种差别:   某居民企业A注册资本为1000万,有甲居民企业、乙(自然人)两个股东,甲企业出资300万,拥有30%股权,乙出资700万,拥有70%股权,现甲企业准备将其拥有的全部股权按公允价400万元处置,已知此时A企业所有者权益除实收资本1000万外,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   1、假设甲企业采用转让方式,400万元转让给丙企业。   按照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甲企业股权转让所得=400-300=100万元   甲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100*25%=25万元   2、假设甲企业采用撤回方式,取得收入400万元   按照34号公告规定“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甲企业投资资产转让所得=400-300-300*30%=10万元   甲企业股息所得=300*30%=90万元   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90万元的股息所得免税   所以,甲企业投资资产转让应纳税额=10*25%=2.5万元

上一页  [1] [2]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关于本站 - 网站导航 - 招聘英才 -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