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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条入帐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2013/3/25 2:34:3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境外购货,如果没有境外发票,进口报关单就是适当凭据。因此,只要税法有要求,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适当凭证。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文件中也多次明确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两种处理意见的理论探讨

  真实扣除观绝对完美地体现了所得税的基本精神,根据所得税的基本计算公式,收入—支出=利润,缺乏了支出的利润将不再是真实的利润。更何况这个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不允许扣除的原因只是因为形式上的不符合规定。客观、公平、实事求是,这就是真实扣除派的闪光点。

  同时我们也看到,无论真实扣除派的理论观点多么正确,所得税法设计的多么合理,都无法回避一个现实:在当下的中国,离开发票的所得税将变得混乱不堪。所得税法关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很合理,也很客观,但是不实用。其主流观点所提倡的只要能提供实际发生的凭据,比如支票存根、合同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就应该在税前得以扣除。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如果付款方不必须索取发票,那么销售方必然想方设法隐瞒收入、延迟收入、国家税收体系将面临解体的危险。

  三、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建议及举措

  根据所得税法精神,考虑中国当前税收环境,我们认为税务机关在扣除问题上应该做到:以“真实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应予税前扣除”为原则,对企业发生支出所取得的问题发票区别对待,转变观念,将检查重点放到业务真假上来。

  纳税人为证实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应提供申报扣除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凭证的要求是与收入“相关”,没有规定发票以外的单证不能作为扣除依据,也没有关于“白条”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扣除所提供的凭证,如有疑问应当进行核实,结果属实的,在不造成不缴、少缴流转税的情况下,应允许扣除;结果虚假的,按偷税处理;难以核实的,可以核定所得税额计征所得税;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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