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企业必须成立满一年的限制,原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可继续保留股东身份。
成都市工商局外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市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技术、文化创意等高端产业的发展,大量人才涌入成都。吸引更多掌握高端技术的人才入驻成都,往往可以促进某个领域的产业发展,而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境外投资人只能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或合作企业,自然人不能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限制了人才的发展空间。新《意见》规定,境外投资人可以并购全自然人的内资企业,并购后该自然人可继续保留股东身份,这样就变通解决了中国境内自然人不能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障碍,有利于支持和鼓励外国投资者到成都并购境内企业,促进成都市经济发展。
《意见》还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增资;支持外商委托与其有投资关系的境外企业或者个人代为出资;支持外资企业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注册资本;支持外商以在大陆境内投资企业注销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极大地拓宽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渠道。
登记原则国际化 试行将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即可领取执照
《意见》第八条规定: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依法应办理前置审批(涉及安全许可的除外)而暂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其经营范围可登记为“XX项目的生产经营(项目筹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核发确立市场主体资格的营业执照。
依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暂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无法核发营业执照。市工商局外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意见》试行将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无需取得生产项目的前置许可审批,即可先领取确立市场主体资格的营业执照。这是对传统外资准入登记制度改革的一次有益尝试,符合国际惯例,对于抓住全球第四次国际产业转移、我国东部产业转移契机,提升城市竞争力,促进外商投资项目第一时间落户成都意义重大。
准入流程国际化 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手续降低外商投资成本
《意见》第九条规定:实行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信息互认。外国(地区)投资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如不能提供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原件的,可提交审批机关签署的“原件存我处”并加盖审批机关鲜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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