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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丢失"账簿和凭证的稽查策略

2013/3/28 0:13:5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保证检查工作正常开展。须注意的是,税务检查人员要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当采取以上措施无效时,按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这才是税务机关的一把“撒手锏”!

  其具体依据是,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该通知的第八条规定: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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