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则甲企业因撤资收回的2800万元的补偿收入,其中320万元(初始投资1000×32%)属于投资收回,不缴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例32%计算的应享有A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5800+1200)×32%=2240(万元)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规定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2800-320-2240=240(万元),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缴企业所得税240×25%=60(万元),而丙个人的出资行为除增资应缴印花税外,不涉及其他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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