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证明;
(六)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从事业务相关许可证照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七)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考察,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征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十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条件和标准,根据考察和征询意见,认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 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颁发《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凭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并优先享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已认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的,发现有虚假申报行为的,取消其重点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的有效期为三年。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已认定的重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建立动态考核档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有效期满后,相关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7月26日至2015年7月26日有效。原上海市商务委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失效。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