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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3/4/8 11:15:1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个人的空白发票发生丢失、损毁、被盗等情形时,应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发生丢失空白发票的应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24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五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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