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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收角度看虚假出资的财税处理

2013/4/9 11:42:2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关确定的资金使用利率为6%,则2009年A公司应确认的利息收入为2000×6%÷12×9=9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为90×5%=4.5(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B是A公司的控股股东,B与A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A企业应确认让渡资金给他人使用的利息应纳税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则2009年A公司应确认利息收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90-4.5)×25%=21.37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公司股东B虚假出资,其应缴资本额实质上并未到位,则A公司因此流动资金不足而向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A公司2009年度应调增应纳所得税额为30×25%=7.5(万元)。

  三、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股东B在年终既未归还借款又未将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则2009年末,A公司应代扣代缴股东B个人所得税2000×20%=400(万元)。

  A公司和股东B都没有按照税法的要求核算纳税,将面临主管税务机关查补A企业税款33.375万元(4.5+21.375+7.5),向股东B追缴个人所得税款400万元,并对A公司处以巨额的罚款、滞纳金的处理。由此可见,虚假出资衍生的税收法律风险巨大,应引起每一位企业经营者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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