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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3/4/10 16:25:1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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