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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注意纳税申报的"所属期限"

2013/4/10 16:39:3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及附加”5000,贷记“应交税费——营业税”5000.2011年月1月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营业税”5000,贷记“银行存款”5000.这样进行账务处理没有问题。如果申报缴纳税款时,企业将此笔税款“所属期限”填写为“2011年1月1日~2011年1月31日”,就会出现问题。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假如该企业2011年的营业额为100万元,应申报缴纳当期营业税款5万元,由于2010年末有一笔5000元营业税款在2011年1月按2011年1月的所属期进行了申报,该企业2011年度只需再申报缴纳4.5万元即可,从而少缴了5000元营业税款。如果不检查该企业2010年、2011年的账簿,很难发现该问题。

  因所属期限问题导致少缴税款,一旦被发现,除了被追缴税款、交纳滞纳金外,还可能受到处罚。因此,纳税人不能轻视申报纳税时“所属期限”的填写问题,认为只要税款缴了,所属期限是否正确无所谓的想法是错误的。至于心存侥幸,想借此少缴税款的做法更是法律所不允许。对税务机关来说,纳税检查时,除了认真核对纳税人至少两个纳税年度的“应交税费”借贷方是否有差异并找出造成差异的原因外,还要检查其申报表及税收票据,查看其缴纳的税款所属期限是否正确,有无缴纳往期税款按当期申报,抵顶当期应纳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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