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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3/4/11 14:12:4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研制开发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按照科研项目相应的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管理。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资本公积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项目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高技术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单位、个人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工作表现出色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表彰,并在今后的国家高技术项目评选中,对受表彰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项目组织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稽察、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总体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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