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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间的涉税问题及处理

2013/4/11 16:59:2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企业在筹建期,没有生产、经营,当然也就不用汇算清缴。就本例而言,该企业无须参加2011年度的汇算清缴,但如果企业的筹建期延续至2012年2月份,并从3月份开始从事生产经营,企业筹建期与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日期处于同一年度,则应将2012年度作为一个汇算清缴期。

  第六,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的处理。从税收角度而言,企业开办费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具体而言:

  (一)业务招待费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为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年度,也就是说此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有销售(营业)收入,而不能在没有销售(营业)收入有情况下,仅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所以,在此种情形下,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符合条件的包括筹建期间在内的未予税前扣除广告费,可以按照实施条件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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