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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2013/4/11 17:01:3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规定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的具体操作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2年1月1日以后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五)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六)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过渡上海市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除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发票的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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