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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注销清算还需关注增值税相关问题

2013/4/14 13:06:1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货,因为正常销售价格与清算时的处置价格是有区别的。账面存货大于实际库存,还可能是企业的管理不善引起的非正常损失,这种情况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应在清算前还是清算后注销现在的税务登记注销程序,一般是先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再进行清算,那在清算前注销和在清算后注销对增值税的处理有什么影响呢?哪一种更有利于税收管理工作呢?
    例如,某企业销售电子产品,增值税税率17%,现因企业解散申请注销,没有留抵税款,存货20万元,清算时变价处理25万元。
    分析:在清算前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那在清算期间,纳税人变价销售的存货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缴纳增值税0.73万元[25÷(1+3%)×3%],而企业20万元的存货已抵扣了3.4万元(20×17%),显然,企业是抵得多,缴得少,就会形成一个明显的税收漏洞,很容易让不法分子假借注销逃避缴纳税款。
    如清算后再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在清算期间,纳税人销售存货仍按一般纳税人处理,除了价格上有差别,就不存在抵扣税率和征税税率之间的差别,这样就堵塞了税收漏洞,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质效。还有,先在清算环节将存货处理完毕,应计税的已计税,有留抵的进行了抵扣,抵不完的再按财税〔2005〕第165号文件第6条的规定不予退税。
    对不需要清算的一般纳税人注销存货应怎样处理比如一般纳税人A企业,由于经营地址改变从甲地搬迁到乙地,在甲地需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但由于企业还要继续经营,经营活动也未发生改变,因此不必进行清算。对于这种情形,应按财税〔2005〕第165号文件第6条的规定对存货进行处理:有留抵税额不退,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由此可见,该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并依法在迁达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保留,不必重新认定。同时,对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可以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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