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账和会计报表的对应,而不关注经济现象,被税务处罚。如:在钢材旺销的时候,某钢材企业的利润偏低,造成钢材经营与大气候不符的现象。
4、出现上述情况,与公司税务岗位核算习惯及不准确的税务判断有着密切的关系,那就是公司涉税岗位:只关注点的问题,不关注面的问题;运用税务政策,只凭自己的理解,而不关注税务政策的立法和税务政策的本质;用自己的小聪明来应对税务的大政策.不知道税务知识产生效益的核心是运用,而不是背诵;企业的税务知识运用理解水平取决于其税务管理员的水平,他们更多的是与税务管理员进行沟通,而不去深刻理解税法的真实含义,靠人治而不是法制;用盲人摸象的方式来进行税务判断,随着税务机关信息化工程的日益加强,与之相对应企业税务信息化建设却几乎没有,更多还是靠人来判断。 二、应对思路 政策面前、人人平等,这将是征纳双方今后需要共同来关注。 1、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发布的《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就不同性质文件的适用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 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2、上述规定实际上是界定了税务管理性、程序性、政策性文件的效力问题。各级税务机关、纳税人、涉税中介服务机构应正确把握税收管理性、程序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关系,考虑到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税务机关不应把其内部掌握标准、尺度当作政策性文件来要求纳税人执行。这是一个纲领性文件。 税收政策性文件通常属于税收实体法范畴,其规定的内容涉及行为、所得是否属于应税范围、相关费用是否可以扣除等实体性问题。税收政策性文件的效力随着其上位法的变化而变化。而税收管理性文件、程序性文件则不同。其通常是税务机关为了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纳税程序而制定的文件,其并不一定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失效。 税务管理性文件的作用,主要是供税务机关内部使用、参考、把握和考核,其更多考虑的是税务机关的征管便利。很多税务管理性文件纳税人看不到,也不是纳税人必须遵照执行的文件。比如:关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