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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发票工本费

2013/4/21 13:02:0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发展·民生”在线访谈网友提问后续解答之二

  【发布日期】: 2012年05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1.网友小薇:宋局长你好!还是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的问题,由于政策之间衔接和解释的空白,就造成执行的不一致。但我想,按照国家政策的精神,是要尽可能让更多的企业受惠,企业都能免了,个体户免也在情理之中,但政策又不明确。另外,对于总分机构的企业,如果总机构统一领购发票,向分支机构分发,对于达到小微标准的分支机构,是否也可以免收发票工本费?想再请你解答一下,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精神,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标准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发票工本费。

  对于总分机构企业,按照领购发票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划型。

  2.网友会计男孩:肖局长,我们企业每月发票开具量比较大,主要针对的是零售客户(个人),目前月开票60万份左右,票面金额小,开票数量大,是我司发票管理的特点,日后会更多。我们能否像超市购物一样,根据客户的需求来开具相应的发票,如果客户不需要发票的,我们在纳税申报的时候,按照“无发票销售”进行申报?这是否合理、合法?或者还有其他什么办法能够在不增加或者少增加企业成本的基础上,解决上述问题,谢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网友小光:宋局长:对企业购置机打发票的打印机可以直接冲减所纳税额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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