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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管理规程(试行)

2013/4/22 13:56:5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境外中资企业自行申请的工作要求

  1. 审理境外中资企业自行报送的上述资料是否齐全;

  2. 审核境外中资企业是否符合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身份条件;

  3. 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将据以做出初步认定的相关事实(资料)、认定理由和结果以发文形式报市局确认;

  4. 收到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批复的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收到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予确认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批复的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不予认定通知书。

  (二)分局发起调查的工作要求

  1. 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上述资料;

  2. 审理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是否齐全;

  3. 审核境外中资企业是否符合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身份条件;

  4. 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将据以做出初步认定的相关事实(资料)、认定理由和结果以发文形式报市局确认;

  5. 收到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批复的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收到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予确认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批复的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不予认定通知书。

  二、市局工作要求:

  (一)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核;

  (二)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将据以做出初步认定的相关事实(资料)、认定理由和结果,报税务总局确认。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结果转发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告知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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