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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税法将厘清PE税率

2013/4/23 17:07:4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条例,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税率也为20%。

  PE中GP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部分,也很难确定其税率。因GP往往投入非常小,通常为募资总额的1%-2%,但其股权投资收益部分来自整个PE转让股权收入的分成,通常为股权增值部分的20%,不能严格被看做是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所得。

  因此,各地方政策对这些规定的理解也不相同。如天津的相关政策规定,无论GP还是LP,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都适用20%。但上海对普通合伙人所有收入一律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这次国家制定的法规是顺应地方政策还是统一安排,都是重点讨论之处。税率是20%还是35%,影响很大。”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青松认为,在实践中,每个LP都应有自己的会计账目,应缴税额应该按每个LP所投资的项目分别计算,而非由基金统一按总的收入扣缴。“这才是彻底的先分后税,亏损的项目与盈利的项目不能互相抵扣。但并不是所有PE都运作的这么规范。”

  据了解,《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内容已经完备,但其出台时间还将受到发布形式的影响。“如果是税总和财政部联合发布,这一草案还要再经财政部审核;如果税总单独发布,近期出台是可能的。”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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