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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

2013/4/23 18:08:1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文号: 沪地税所〔2012〕2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2-04-05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8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事项名称: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事先备案类,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沪国税所〔2008〕7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种植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包括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养殖业提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管理协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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