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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解析

2013/4/25 11:55:5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上海将于2012年在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在这一过程中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以及总局2011第65号公告对“营改增”做出了规定。由于111号文件内容较为繁杂导致财务人员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产生一定的疑问,之后总局以65号公告形式对这一问题做了详细规定。这些政策与《增值税暂行条例》有相似也有不同,今天就与大家共同分析。

  一、 上海“营改增”的行业范围

  在了解上海“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等问题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这一改革的行业范围,以便有的放矢。这次改革以支持现代物流业、服务业发展为主线。根据财税[2011]111号规定,本次改革大致包括: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咨询鉴证服务。

  二、认证条件

  1、现行认证条件

  众所周知,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现行的增值税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工业企业为主)年应税销售额50万以上;其他纳税人(商业企业为主)年应税销售额80万以上。并具有较为规范的会计核算。满足以上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经过相应的辅导期后成为一般纳税人。

  2、上海的认证条件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下同)。

  根据65号公告: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这其实是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因其年营业额未达到500万元的要求,但是在会计核算和经营场所上已经满足这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因此国家出于支持中小企业,也为看齐现行全国增值税要求,因此在65号公告中做出了规定进一步细化财税[2011]111号文。

  三、辅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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