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额后,正式约谈张经理,说明已经发现的疑点,希望其能够如实反映情况。至此,张经理不得不承认了采取真假两份合同弄虚作假偷逃营业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事实。最终,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受到了应有的处理和处罚。 本案存在下述特点: 1、三方共同作案,偷税方式隐蔽,在税务日常管理中较难发现; 2、专业人士参与,无视税法规定。 甲公司出租房屋取得收入,依法应当履行纳税义务。甲公司因觉税负太重,而请税务顾问进行税收筹划,筹划结果需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企业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税收筹划的方向应当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税收筹划的发生必须是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之前;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所谓“税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的税负最轻。 甲公司的税务顾问属于专业人员,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合法利用税收政策规定为甲公司进行税收筹划。但甲公司的税务顾问却筹划了一起不记收入的偷税方式,唆使甲公司与承租方串通,达到偷税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起税收筹划,采用少记收入的方法进行偷税,完全不符合税收筹划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这一原则,实际上不是在为企业进行正常的税收筹划,其本质是在为企业偷逃税款出谋划策,这样的税收筹划最终受害者必然是企业。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也不是没有可能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