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指控刘力芳犯有受贿罪。 市第二法院审理后认为,请托刘力芳办理营业执照的10名证人均证实,他们委托刘力芳经营的中介公司代办营业执照,然后支付代办费。这些证人均不清楚代办费的去向,更不清楚这些代办费是否用于贿送及受贿的具体国家工作人员。程社安和黄华洪在得知刘力芳的具体请托事项后,承诺为刘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刘代办的营业执照顺利通过审批,而后收取刘力芳的钱财。法院认为,刘力芳才是真正的请托人,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鉴于刘力芳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第二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从轻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庭审焦点 是行贿还是受贿? 一审判决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公诉人认为,刘力芳在本案中不是行贿人,行贿人是那些请托办理营业执照的人。刘力芳的行为是伙同国家工作人员程社安、黄华洪,利用程、黄两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犯罪的共犯,所以刘力芳所犯应为受贿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程社安、黄华洪、刘力芳的受贿总额达到数10万元,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考虑到刘力芳在受贿犯罪中居于次要地位,并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对其量刑也应在5年以上。 刘力芳的辩护律师则称,视办理执照者为行贿人不妥。他们委托中介公司代为办理营业执照,并支付代办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能视为行贿。如果将刘力芳视为受贿者,那么本案将没有行贿人。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