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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进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规则(试行)

2013/5/9 13:51:0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证书(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企业,可直接用数字证书验证企业身份。
(三)按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
(四)下载网上亮照标识,并将标识加贴在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下方。
网络经营企业开设多个网站(网页)的,可一并申请办理,分次申请,分别加贴。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则不需要实施网上亮照:
(一)网络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已注销或吊销。
(二)网络经营企业开设的网站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已关停。
(三)网络经营企业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没有开设网页。
第十一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指导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为进入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网络经营企业实施网上亮照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加贴网上亮照标识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推进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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