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增值税管理问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仍继续经营,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继续保留以及尚未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允许继续抵扣问题做出规定。 公告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为加强管理,公告规定,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并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有关资料认真核对,在确认无误后,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尚未抵扣的进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调整。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