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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时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

2013/5/26 9:53:0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司的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戴卫华、中颐研究院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股东负有按照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全面出资的义务,同时负有保持公司注册资本充实的责任。在公司符合减资条件的场合,则应当履行完整的法定程序,确保公司债权人有机会在公司责任财产减少之前作出相应的权衡和行动。通知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债权人要求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是相应减资程序对该等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在减资部分免责的必要条件。在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时,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两者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本案中,孝诚公司未就减资事项对已知债权人陈梅华进行通知,使陈梅华丧失了在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两上诉人应在减资范围内对孝诚公司的债务向陈梅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海注册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债权人的担保作用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原理,注册资本是投资人投入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循环与周转的,并在登记机关进行规定数额注册登记的财产。这些财产不仅是企业偿债能力的基本保障和企业生存的必要条件,也是衡量和评价企业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本案中,孝诚公司的公司章程虽然规定其股东分期缴纳出资,但在未经依法减资的情况下,其股东仍应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2.公司依法减资的通知义务及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义务时的法律效力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公司法同时明确规定了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和限制,及公司债权人此时享有的相应权利救济途径。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上述直接通知义务系针对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的已知债权人,公告通知义务系针对公司做出减资决议时的未知债权人。

  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丧失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此时公司的减资行为对该等债权人应不具有对抗效力。

  3.公司股东在公司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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