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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自贸区注册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2013/11/25 9:20:57  来源:www.4671580.com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的货物应税劳 务已缴的税金后的余额,为应交增值税.    3)、房地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从自建或购置的月份起,在五年内由财政返回已征的房产税。    4)、个人所得税    A、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人员征收的标准是:月收入4000元以下的不征;4000元以上的部分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B、中国籍人员征收标准是:月收入1000元(另加其他各种补贴、津贴等80元)以下不征;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5)关税政策    凡1996年3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对项目自用的生产设备,继续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 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从1998年1月1日起,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明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另外,中国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车船使用牌照税    乘人汽车年税额 320 元/辆,载货汽车年税额 60 元/吨,摩托车(二轮)年税额 60 元/辆,摩托车(三轮) 80 元/辆。 除国家规定外不征收上述以外的其他税金。 可享受嘉定及浦东的所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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