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办理条件
一、在本登记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外贸企业,市财税三、四分局(以下简称三分局、四分局)应对其相关登记信息进行补充采集或确认。
二、外贸企业按照本登记办法,将填写完整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代用),于2004年3月31日前上报三、四分局,并附送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税务登记证》(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三、四分局应对其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特别对一些重要项目如海关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等内容,要认真进行核对。三、四分局根据内容无误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于4月5日前对企业登记信息补录、维护完毕。
四、本登记办法实施后,市局已印发的《关于试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进〔2003〕25号)相应废止。
附件: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
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
一、退税登记程序
1.出口企业在首次办理退税登记时,应先持相关资料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写《出口退(免)税登记税务核定联系单》(简称《联系单》)。由征税机关核定出口企业的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退(免)税方法、企业注册类型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出口企业凭《联系单》,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税的市财税三、四分局(以下简称三、四分局)办理退税登记。
二、退税登记信息的变更、注销
1.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企业相关登记信息(不包括《联系单》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登记的申请表、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等资料直接到三、四分局申请变更。经三、四分局审核无误后,在退税登记系统内进行修改,并按规定打印、核发新的《退税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登记证。
2.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联系单》中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由主管征收分局直接填写《联系单》,交三、四分局在退税登记系统内修改。
3.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发生变化的,由移入税务分局直接填写《联系单》,交三、四分局在退税登记系统内修改。移出税务分局应将移出企业名单及时告知移入税务分局,同时通知企业按本款第1点的规定,到三、四分局变更相关登记信息。
4.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由相关分局按规定对其退税款进行清算,然后向三、四分局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注销,并收回原核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三、出口企业退税登记附送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7.出口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
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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