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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015/11/4 10:57:04  来源:www.4671580.com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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